下列那些人員知悉未滿18歲之人從事性交易或有從事之虞者,應即向當地主管機關報告?①藥師 ②臨床心理工作人員 ③村里幹事 ④司法人員 ⑤觀光業從業人員 ⑥網際網路服務供應商 7.電信系統業者
(A)②③④
(B)①②③④
(C)①②③④⑤
(D)①②③④⑤⑥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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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44), B(34), C(32), D(694), E(0) #345636
統計: A(144), B(34), C(32), D(694), E(0) #345636
詳解 (共 5 筆)
#570938
| 第 9 條 | 醫師、藥師、護理人員、社會工作人員、臨床心理工作人員、教育人員、 保育人員、村里幹事、警察、司法人員、觀光業從業人員、網際網路服務 供應商、電信系統業者及其他執行兒童福利或少年福利業務人員,知悉未 滿十八歲之人從事性交易或有從事之虞者,或知有本條例第四章之犯罪嫌 疑者,應即向當地主管機關或第六條所定之單位報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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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61940
兒童及少年性交易防治條例第9條第1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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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020068
身障
醫事警察社工教育、村里幹事
社救
醫事警察社工教育保育、村里幹事
家暴
醫事警察社工教育保育、移民業務
性侵害犯罪
醫事警察社工教育、移民業務、勞政
老人福利法
醫事警察社工、村里幹事、司法人員、村里長
兒少福利
醫事警察社工教育、保育、移民業務、司法人員、村里幹事、戶政、教保
兒少年性剝削
醫事警察社工教育、保育、移民業務、司法人員、村里幹事、戶政、觀光
移民管理
就業服務
電子遊戲
資訊休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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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49866
104年2月4日修正公布全文55條,其中第7條報告義務為:醫、社工、教育、保育、移民、戶政、村里幹事、警察、司法人員、觀光、就業服務、及其他從事執行兒童福利或少年福利等人員。第8條為網路電信業者協助調查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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