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加工於他人之動產者,其加工物之所有權,原則上屬於【加工人】
民法
第814條
加工於他人之動產者,其加工物之所有權,屬於【材料所有人】。但【因加工所增之價值顯逾材料之價值者】,其加工物之所有權屬於【加工人】。
C:甲乙各有一桶白油漆,不慎混合在一起,二人應按其混合時之價值,共有混合後之油漆
第813條
動產與他人之動產混合,不能識別,或識別需費過鉅者,【準用前條之規定】。
第812條
Ⅰ動產與他人之動產附合,非毀損不能分離,或分離需費過鉅者,各動產所有人,【按其動產附合時之價值】,共有合成物。Ⅱ前項附合之動產,有可視為主物者,該主物所有人,取得合成物之所有權。
第 805 II
有受領權之人認領遺失物時,拾得人得請求報酬。但不得超過其物財產上價值十分之一;其不具有財產上價值者,拾得人亦得請求相當之報酬。
第 805-1 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請求前條第二項之報酬:
一、在公眾得出入之場所或供公眾往來之交通設備內,由其管理人或受僱人拾得遺失物。
下列關於動產之敘述,何者錯誤? (A)甲以占有之意思,占有被遺棄之流浪狗,甲取..-阿摩線上測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