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列關於歷史法學派的敘述,何者錯誤?
(A) 可以說明法律無法繼受的原因
(B) 主張法律之進化係人的理性創造
(C) 認為法律只能自然成長,不可人為制定
(D) 強調法律乃由民族的法律確信而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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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244), B(61), C(177), D(28), E(0) #225872
統計: A(244), B(61), C(177), D(28), E(0) #225872
詳解 (共 5 筆)
#231637
繼受法比較常見,也就是我國的法律是參考某國家的(或說抄過來的)就稱為繼受法
A-歷史法學正可以解釋法律繼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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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74058
(B) 主張法律之進化係人的理性創造 (C) 認為法律只能自然成長,不可人為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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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二個選項沒互斥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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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1061
歷史法學否認超越現實之普遍有效之自然法則的存在,主張法律乃由於各民族歷史文化自然演進之持續的習慣規範,亦反對分析法學所提倡之法律出諸於人類意識之創造,咸認法律為民族精神(Popular Spirit, Volksgeist)之反映,並非屬於意識之製作物,法律只能發現,不能創造。並且以民族意識(Popular Consciousness)有機的集體表現為法律之形成,以及效力之基礎,此與社會法學(Sociological Jurisprudence)主張法律以社會壓力(Social Pressure)為效力基礎之理論相通。歷史法學派側重於法律之歷史因素的研究為其特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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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20613
B跟C根本相互矛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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