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列關於民事訴訟法院管轄之敘述,何者正確? (A)被告在中華民國現無住所或住所..-阿摩線上測驗
最佳解! | ||
6F Yi Hua Lin 高二上 (2013/07/26)
第一條最後一項沒注意看的話 ,會以為是以中央政府所在地視為其住所地。有時大家在看法條時,會像鬼遮掩一樣忽略了某些條文,但往往這就是考點所在呀! 謝謝6F解釋 |
7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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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F snoopy75smb 研二下 (2019/01/31)
(A)被告在中華民國現無住所或住所不明,且無居所或居所不明者,以中央政府所在地視為其住所地(X;「最後住所」為住所。無最後住所才以中央政府為住所) 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之法院管轄。被告住所地之法院不能行使職權者,由其居所地之法院管轄。訴之原因事實發生於被告居所地者,亦得由其居所地之法院管轄。 被告在中華民國現無住所或住所不明者,以其在中華民國之居所,... 查看完整內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