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系統公告】頁面上方功能列及下方資訊全面更換新版,舊用戶可再切回舊版。 前往查看

公職◆民事訴訟法題庫下載題庫

上一題
下列關於民事訴訟法院管轄之敘述,何者正確?
(A)被告在中華民國現無住所或住所不明,且無居所或居所不明者,以中央政府所在地視為其住所地
(B)對於生徒、受僱人或其他寄寓人之一切訴訟,得由寄寓地之法院管轄
(C)因船舶債權或以船舶擔保之債權涉訟者,得由船舶所在地之法院管轄
(D)因契約涉訟者,得由履行地之法院管轄


答案:登入後觀看
難度: 困難
最佳解!
Luisa Chang 大三上 (2011/07/30)
A:第1條非以中央政府所在地,是以最後之住所,視為其住所 B:第4條非一切訴訟,是以財產權涉訟者才是以寄.....看完整詳解
6F
Yi Hua Lin 高二上 (2013/07/26)
第一條最後一項沒注意看的話 ,會以為是以中央政府所在地視為其住所地。有時大家在看法條時,會像鬼遮掩一樣忽略了某些條文,但往往這就是考點所在呀!
謝謝6F解釋
7F
陳玟君 國三上 (2015/08/03)
回7F 必須是有"經當事人定有債務履行地"為前提
8F
snoopy75smb 研二下 (2019/01/31)

(A)被告在中華民國現無住所或住所不明,且無居所或居所不明者,以中央政府所在地視為其住所地(X;「最後住所」為住所。無最後住所才以中央政府為住所)
(B)對於生徒、受僱人或其他寄寓人之一切訴訟,得由寄寓地之法院管轄(X;「財產權」涉訟)
(C)因船舶債權或以船舶擔保之債權涉訟者,得由船舶所在地之法院管轄(O)
(D)因契約涉訟者,得由履行地之法院管轄(X;須「當事人定有債務履行地」才得)

民事訴訟法 第 1 條 (普通審判籍-自然人)
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之法院管轄。被告住所地之法院不能行使職權者,由其居所地之法院管轄。訴之原因事實發生於被告居所地者,亦得由其居所地之法院管轄。
被告在中華民國現無住所或住所不明者,以其在中華民國之居所,...
查看完整內容

下列關於民事訴訟法院管轄之敘述,何者正確? (A)被告在中華民國現無住所或住所..-阿摩線上測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