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列關於第三審上訴之敘述,何者正確?
(A) 對於簡易訴訟程序之第二審判決,若其上訴利益逾第466條所定之額數者,當事人即得向最高法院提起上訴
(B) 對於簡易訴訟程序之第二審判決,提起第三審上訴,須經最高法院之許可
(C) 對於通常程序之第二審判決,以其判決不備理由而提起第三審上訴者,不須經最高法院之許可
(D) 依民事訴訟第三審之判決,原則上不經言詞辯論為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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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315), B(428), C(753), D(1059), E(0) #225844
統計: A(315), B(428), C(753), D(1059), E(0) #225844
詳解 (共 10 筆)
#203463
A還要適用法規顯有錯誤為理由
B需經原裁判法院之許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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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203213
23
2
#617484
21
0
#766292
民事訴訟法474-1
修正日期
民國 102 年 05 月 08 日
第三審之判決,應經言詞辯論為之。但法院認為不必要時,不在此限。
這樣看來答案得改了。
17
0
#907382
| 民事訴訟法第 474 條 |
| 第三審之判決,應經言詞辯論為之。但法院認為不必要時,不在此限。 第三審法院行言詞辯論時,應由兩造委任律師代理為之。 |
| 刑事訴訟法第 389 條 |
| 第三審法院之判決,不經言詞辯論為之。但法院認為有必要者,得命辯論 。 前項辯論,非以律師充任之代理人或辯護人,不得行之。 |
民事訴訟法
|
| 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其判決當然為違背法令: 一、判決法院之組織不合法者。 二、依法律或裁判應迴避之法官參與裁判者。 三、法院於權限之有無辨別不當或違背專屬管轄之規定者。 四、當事人於訴訟未經合法代理者。 五、違背言詞辯論公開之規定者。 六、判決不備理由或理由矛盾者。 | ||
| 第 469-1 條 | 以前條所列各款外之事由提起第三審上訴者,須經第三審法院之許可。 |
(C)除了第469條所列各款以外之事由,才須經第三審法院之許可
(>>應經三審法院許可,除了469所列事由以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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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
#202720
D:第474條 第三審之判決,應經言詞辯論為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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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
#510490
考選部最後公布的答案是C和D都給分哦!
選項C沒有錯,要看民訴第469條和469-1
選項C沒有錯,要看民訴第469條和46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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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73984
(D)第三審之判決,原則上不經言詞辯論為之。
題目和答案沒說是民事還是刑事,所以D送分原因在此。
民事~~X,原則不用
刑事~~O,原則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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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09604
考選部最後是(C)(D)均給分<95年 特種考試地方政府公務人員考試 法學大意(試題代號:1501),第33題答C或D者均給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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