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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利行政與救濟法規題庫下載題庫

上一題
下列關於行政訴訟訴訟代理人之說明,何者錯誤?
(A)以律師代理為原則
(B)專利行政事件,專利師得為訴訟代理人
(C)稅務行政事件,會計師得為訴訟代理人
(D)當事人不得委任代理人為訴訟行為


答案:D
難度: 非常簡單
最佳解!
IRON 國三上 (2014/12/27)
第 49 條當事人得委任代理人為訴訟行為。但每一當事人委任之訴訟代理人不得逾 三人。 行政訴訟應以律師為訴訟代理人。非律師具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亦得為訴 訟代理人: 一、稅務行政事件,具備會計師資格。 二、專利行政事件,具備專利師資格或依法得為專利代理人。 三、當事人為公法人、中央或地方機關、公法上之非法人團體時,其所屬 專任人員辦理法制、法務、訴願業務或與訴訟事件相關業務。 四、交通裁決事件,原告為自然.....觀看完整全文,請先登入
2F
sweet70906 國二上 (2015/10/17)
一、稅務行政事件,具備會計師資格。 
二、專利行政事件,具備專利師資格或依法得為專利代理人
三、當事人為公法人、中央或地方機關、公法上之非法人團體時,其所屬 專任人員辦理法制、法務、訴願業務或與訴訟事件相關業務。 
四、交通裁決事件,原告為自然人時,其配偶、三親等內之血親或二親等 內之姻親;原告為法人或非法人團體時,其所屬人員辦理與訴訟事件 相關業務。 

委任前項之非律師為訴訟代理人者,應得審判長許可。 第二項之非律師為訴訟代理人,審判長許其為本案訴訟行為者,視為已有 前項之許可。

 前二項之許可,審判長得隨時以裁定撤銷之,並應送達於為訴訟委任之人 。 訴訟代理人委任複代理人者,不得逾一人。前四項之規定,於複代理人適 用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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