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列關於訴願決定之敘述,何者正確?
(A)訴願決定之性質,為行政處分之一種
(B)對於科處罰鍰之行政處分,訴願決定撤銷一定金額以上之部分,該訴願決定本身得為公法上金錢給付義務之執行名義
(C)訴願決定確定後,原處分機關固然受其拘束,但訴願決定機關則不受本身訴願決定之拘束
(D)訴願決定期間屆滿後始作成之訴願決定明顯違法,當然無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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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467), B(88), C(35), D(45), E(0) #287226

詳解 (共 2 筆)

#2353893
訴願決定書也是行政處分書類之一,往往屬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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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532823

行政程序法第 111 條

行政處分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無效︰

一、不能由書面處分中得知處分機關者。

二、應以證書方式作成而未給予證書者。

三、內容對任何人均屬不能實現者。

四、所要求或許可之行為構成犯罪者。

五、內容違背公共秩序、善良風俗者。

六、未經授權而違背法規有關專屬管轄之規定或缺乏事務權限者。

七、其他具有重大明顯之瑕疵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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