補充訴願法第 77 條
訴願事件有左列各款情形之一者,應為不受理之決定:
一、訴願書不合法定程式不能補正或經通知補正逾期不補正者。
二、提起訴願逾法定期間或未於第五十七條但書所定期間內補送訴願書者
訴願人向原處分機關表示不服原行政處分,而未於三十日期間內補送訴願書者,訴願管轄機關應為不受理之決定 。
cf.受理訴願機關認為訴願書不合法定程式,而其情形可補正者,應通知訴願人於二十日內補正。
最多一次
關於訴願決定期限之敘述:(1)...
下列關於訴願決定期限之敘述,何者錯誤?(A)應自收受訴願書之次日起,於三個月內為..-阿摩線上測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