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
第 1064 條
非婚生子女,其生父與生母結婚者,視為婚生子女。
推定>可撤銷
視為>不可撤銷
A)
第 1059 條第2、4項
子女經出生登記後,於未成年前,得由父母以書面約定變更為父姓或母姓。此項變更,以一次為限
第 1059-1 條
非婚生子女從母姓。經生父認領者,適用前條第二項至第四項之規定。
B)第 1065 條 非婚生子女經生父認領者,視為婚生子女。其經生父撫育者,視為認領。
非婚生子女與其生母之關係,視為婚生子女,無須認領。
C)第 1064 條 非婚生子女,其生父與生母結婚者,視為婚生子女。
D)第 1066 條 非婚生子女或其生母,對於生父之認領,得否認之。
下列關於非婚生子女之敘述,何者錯誤? (A)未經生父認領者,從母姓 (B)與..-阿摩線上測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