釋字第164號解釋 已登記...
釋字第107號解釋理由書謂:「民法第758條規定:『不動產物權,依法律行為而取得、設定、喪生及變更者,非經登記不生效力』,土地法第43條規定:『依本法所為之登記,有絕對效力。』 若許已登記之不動產所有人回復請求權,得罹於時效而消滅,將使登記制度,失其效用。」
不動產所有人對於無權占有其不動產,得請求返還之,一般稱此種請求權為所有權人為所有..-阿摩線上測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