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適合兒童長期食用之食品其廣告及促銷方式,處新臺幣四萬元以上四百萬元以下罰鍰,以下何者為非?
(A) 對兒童以贈送、加購玩具或以玩具為獎勵等方式為促銷
(B) 以可取代正餐飲食之表示或表徵為廣告
(C) 十二時至二十二時,於兒童頻道刊播廣告
(D) 十七時至二十一時,於兒童頻道刊播廣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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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57), B(138), C(430), D(213), E(0) #837274

詳解 (共 2 筆)

#1086744
食藥理署於國際兒童人權日 (11月20日) 公告「不適合兒童長期食用之食品廣告及促銷管理辦法」,促進兒童均衡飲食與健康!

 

【發布日期:2014-11-21】

 :企劃及科技管理組

為促進兒童均衡飲食,維護國民健康,食品藥物管理署(以下簡稱食藥署) 已於103年11月20日國際兒童人權日依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以下簡稱食安法)第28條第3項規定訂定「不適合兒童長期食用之食品廣告及促銷管理辦法」,該辦法將於105年1月1日施行,食藥署呼籲相關業者務必依法辦理,以免違規受罰。

「零食、糖果、飲料、冰品及直接供應飲食之場所所供應之食品」之「脂肪、飽和脂肪、鈉及額外添加糖」含量超出該辦法規定標準,則限制其針對兒童廣告及促銷之方式,管制重點如下: 
一、廣告限制:
    (一)十七時至二十一時,不得於兒童頻道刊播廣告。
    (二)不得以可取代正餐飲食之表示或表徵為廣告。
二、促銷限制: 不得對兒童以贈送、加購玩具或以玩具為獎勵等方式為促銷。例如: 
    兒童餐附贈或加購玩具、針對兒童舉辦「買產品送玩具」之活動,或者以文字圖
    像針對兒童為廣告,並贈送加購玩具等,均為此辦法納管範圍。

食藥署再次呼籲,該辦法於105年1月1日施行,相關業者務必依法辦理,違者可依食安法第45條規定處新台幣4萬元以上400萬元以下罰鍰。未來衛生機關亦將加強廠商教育輔導,並於該辦法正式施行後,強化相關廣告及促銷活動之稽查,以促進兒童均衡飲食,維護國民健康。

 

答案應為 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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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86835
原本答案為D,修改為C
(共 13 字,隱藏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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