若園所教保服務人員之人數為28人,則助理教保員之人數可設置多少人?
(A)18人
(B)14人
(C)10人
(D)8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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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36), B(309), C(231), D(582), E(0) #837248

詳解 (共 3 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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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得超過教保服務人員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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幼兒教育及照顧法

第 18 條幼兒園二歲以上未滿三歲幼兒,每班以十六人為限,且不得與其他年齡幼n兒混齡;三歲以上至入國民小學前幼兒,每班以三十人為限。但離島、偏n鄉及原住民族地區之幼兒園,因區域內二歲以上未滿三歲幼兒之人數稀少n,致其招收人數無法單獨成班者,得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同意後n,以二歲以上至入國民小學前幼兒進行混齡編班,每班以十五人為限。n幼兒園除公立學校附設者及分班免置園長外,應置下列專任教保服務人員n:n一、園長。n二、幼兒園教師、教保員或助理教保員。n幼兒園及其分班除園長外,應依下列方式配置教保服務人員:n一、招收二歲以上至未滿三歲幼兒之班級,每班招收幼兒八人以下者,應n 置教保服務人員一人,九人以上者,應置教保服務人員二人;第一項n 但書所定情形,其教保服務人員之配置亦同。n二、招收三歲以上至入國民小學前幼兒之班級,每班招收幼兒十五人以下n 者,應置教保服務人員一人,十六人以上者,應置教保服務人員二人n 。n幼兒園有五歲至入國民小學前幼兒之班級,其配置之教保服務人員,每班n應有一人以上為幼兒園教師。n幼兒園助理教保員之人數,不得超過園內教保服務人員總人數之三分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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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769644

不是9人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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