父母、監護人或其他實際照顧兒童及少年之人,不得使六歲以下兒童或需
要特別看護之兒童及少年獨處或由不適當之人代為照顧,否則?
(A) 罰3千~1萬5 +監護人接受4~50小時親職教育
(B) 罰3千~1萬5 +監護人接受8~50小時親職教育
(C) 罰6千~8萬 +監護人接受4~50小時親職教育
(D) 罰6千~8萬 +監護人接受8~50小時親職教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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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415), B(285), C(141), D(109), E(0) #837255
統計: A(415), B(285), C(141), D(109), E(0) #837255
詳解 (共 2 筆)
#1544564
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
第 51 條
父母、監護人或其他實際照顧兒童及少年之人,不得使六歲以下兒童或需要特別看護之兒童及少年獨處或由不適當之人代為照顧。
第 102 條
父母、監護人或實際照顧兒童及少年之人有下列情形者,主管機關應命其接受四小時以上五十小時以下之親職教育輔導:
一、未禁止兒童及少年為第四十三條第一項第二款行為者。
二、違反第四十七條第二項規定者。
三、違反第四十八條第一項規定者。
四、違反第四十九條各款規定之一者。
五、違反第五十一條規定者。
六、使兒童及少年有第五十六條第一項各款情形之一者。
依前項規定接受親職教育輔導,如有正當理由無法如期參加,得申請延期。
不接受親職教育輔導或拒不完成其時數者,處新臺幣三千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罰鍰;經再通知仍不接受者,得按次處罰至其參加為止。
依限完成親職教育輔導者,免依第九十一條第一項、第九十五條第一項、第九十六條第一項、第九十七條及第九十九條處以罰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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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16017
罰3千~1萬5 +監護人接受4~50小時親職教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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