父母、監護人或其他實際照顧兒童及少年之人應禁止孩童以下何種事項,否則違法需罰鍰及親職教育?a.在道路上競駛、競技或以蛇行等危險方式駕車或參與其行為。b. 超過合理時間持續使用電子類產品,致有害身心健康。C. 吸菸、飲酒、嚼檳榔。 d.收看限制級的影片、新聞。
(A)abc
(B)acd
(C)bcd
(D)abc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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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52), B(516), C(38), D(743), E(0) #837259

詳解 (共 1 筆)

#1339277
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 (修正日期:民國 104 年 12 月 16 日)

第43條
兒童及少年不得為下列行為: 一、吸菸、飲酒、嚼檳榔。 二、施用毒品、非法施用管制藥品或其他有害身心健康之物質。 三、觀看、閱覽、收聽或使用有害其身心健康之暴力、血腥、色情、猥褻 、賭博之出版品、圖畫、錄影節目帶、影片、光碟、磁片、電子訊號 、遊戲軟體、網際網路內容或其他物品。 四、在道路上競駛、競技或以蛇行等危險方式駕車或參與其行為。 五、超過合理時間持續使用電子類產品,致有害身心健康。 父母、監護人或其他實際照顧兒童及少年之人,應禁止兒童及少年為前項 各款行為。 任何人均不得供應第一項第一款至第三款之物質、物品予兒童及少年。 任何人均不得對兒童及少年散布或播送第一項第三款之內容或物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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