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級政府應從寬編列特殊教育預算,以下何者正確?
(A) 在中央政府不得低於當年度教育主管預算百分之四
(B) 在中央政府不得低於當年度教育主管預算百分之五
(C)在地方政府不得低於當年度教育主管預算百分之四.五
(D)在地方政府不得低於當年度教育主管預算百分之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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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66), B(222), C(262), D(1032), E(0) #837267

詳解 (共 2 筆)

#1098142
各級政府應從寬編列特殊教育預算,在中央政府不得低於當年度教育主管 預算百分之四.五;在地方政府不得低於當年度教育主管預算百分之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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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787268
法規名稱:特殊教育法
公發布日:民國 73 年 12 月 17 日
修正日期:民國 103 年 06 月 18 日
發文字號:華總一義字第10300093311號 令
法規體系:學生事務及特殊教育

第 9 條

各級政府應從寬編列特殊教育預算,在中央政府不得低於當年度教育主管預算百分之四.五;在地方政府不得低於當年度教育主管預算百分之五。地方政府編列預算時,應優先辦理身心障礙教育。中央政府為均衡地方身心障礙教育之發展,應補助地方辦理身心障礙教育之人事及業務經費;其補助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會商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後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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