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級政府應從寬編列特殊教育預算,以下何者正確?
(A) 在中央政府不得低於當年度教育主管預算百分之四
(B) 在中央政府不得低於當年度教育主管預算百分之五
(C)在地方政府不得低於當年度教育主管預算百分之四.五
(D)在地方政府不得低於當年度教育主管預算百分之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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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66), B(222), C(262), D(1032), E(0) #837267
統計: A(66), B(222), C(262), D(1032), E(0) #837267
詳解 (共 2 筆)
#1098142
各級政府應從寬編列特殊教育預算,在中央政府不得低於當年度教育主管 預算百分之四.五;在地方政府不得低於當年度教育主管預算百分之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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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787268
| 法規名稱: | 特殊教育法 |
|---|---|
| 公發布日: | 民國 73 年 12 月 17 日 |
| 修正日期: | 民國 103 年 06 月 18 日 |
| 發文字號: | 華總一義字第10300093311號 令 |
| 法規體系: | 學生事務及特殊教育 |
第 9 條
各級政府應從寬編列特殊教育預算,在中央政府不得低於當年度教育主管預算百分之四.五;在地方政府不得低於當年度教育主管預算百分之五。地方政府編列預算時,應優先辦理身心障礙教育。中央政府為均衡地方身心障礙教育之發展,應補助地方辦理身心障礙教育之人事及業務經費;其補助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會商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後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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