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6 依據特殊教育法規定,有關各級政府編列特殊教育預算之敘述,下列何者正確?
(A)在中央政府不得低於當年度教育主管預算百分之四
(B)在中央政府不得低於當年度教育主管預算百分之五
(C)在地方政府不得低於當年度教育主管預算百分之四
(D)在地方政府不得低於當年度教育主管預算百分之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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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47), B(136), C(40), D(633), E(0) #524259

詳解 (共 5 筆)

#949760
中央4.5%
地方5%
補充
原住民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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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708717
民國 103 年 06 月 18 日修正...
(共 71 字,隱藏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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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72655
第三十條

各級政府應按年從寬編列特殊教育預算,在中央政府不得低於當年度教育主管預算百分之三;在地方政府不得低於當年度教育主管預算百分之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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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601156
特殊教育法
修正日期:民國 108 年 04 月 24 日

第 9 條
各級政府應從寬編列特殊教育預算,在中央政府不得低於當年度教育主管預算百分之四.五;在地方政府不得低於當年度教育主管預算百分之五
地方政府編列預算時,應優先辦理身心障礙教育。
中央政府為均衡地方身心障礙教育之發展,應補助地方辦理身心障礙教育之人事及業務經費;其補助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會商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後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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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80448
更正:各級政府應按年從寬編列特殊教育預算,在中央政府不得低於當年度教育主管預算百分之四.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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