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3 依據學校教職員撫卹條例規定,教職員遺族領受撫卹金之順序,除教職員生前預立遺囑指定領受撫卹金者外,下列何者排序最後﹖
(A)父母
(B)孫子女
(C)未成年或已成年而不能謀生之兄弟姊妹
(D)無人扶養的配偶之父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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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25), B(198), C(250), D(774), E(0) #524266
統計: A(25), B(198), C(250), D(774), E(0) #524266
詳解 (共 2 筆)
#811851
學校教職員撫卹條例第9條
教職員遺族領受撫卹金之順序如左:
一、父母、配偶、子女及寡媳。但配偶及寡媳,以未再婚者為限。
二、祖父母、孫子女。
三、兄、弟、姊、妹,以未成年或已成年而不能謀生者為限。
四、配偶之父母、配偶之祖父母,以無人扶養者為限。
前項遺族同一順序有數人時,其撫卹金應平均領受,如有死亡或拋棄或因法定事由喪失領受權時,由其餘遺族領受之。
第一項遺族,教職員生前預立遺囑,指定領受撫卹金者,從其遺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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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601211
廢 學校教職員撫卹條例
廢止日期:民國 108 年 04 月 24 日
第 9 條
教職員遺族領受撫卹金之順序如左:
一、父母(A)、配偶、子女及寡媳。但配偶及寡媳,以未再婚者為限。
二、祖父母、孫子女(B)。
三、兄、弟、姊、妹,以未成年或已成年而不能謀生者為限(C)。
四、配偶之父母、配偶之祖父母,以無人扶養者為限(D)。
前項遺族同一順序有數人時,其撫卹金應平均領受,如有死亡或拋棄或因
法定事由喪失領受權時,由其餘遺族領受之。
第一項遺族,教職員生前預立遺囑,指定領受撫卹金者,從其遺囑。
現行法規
公立學校教職員退休資遣撫卹條例
修正日期:民國 111 年 01 月 19 日
第 62 條
教職員之遺族撫卹金,由未再婚配偶領受二分之一;其餘由下列順序之遺族,依序平均領受之:
一、子女。
二、父母。(A)
三、祖父母。
四、兄弟姊妹。(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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