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5 依據教師法規定,教師在職進修得享有帶職帶薪或留職停薪之保障;其進修、研究之經費得由學校或所屬主管教育行政機關編列預算支應,其辦法由下列何者定之?
(A)各直轄市或縣(市)教育局(處)
(B)學校
(C)審計部
(D)教育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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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293), B(19), C(15), D(493), E(0) #524268
統計: A(293), B(19), C(15), D(493), E(0) #524268
詳解 (共 4 筆)
#811858
教師法第23條
教師在職進修得享有帶職帶薪或留職停薪之保障;其進修、研究之經費得由學校或所屬主管教育行政機關編列預算支應,其辦法由教育部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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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11860
依據教師法第23條,教師進修、研究是屬於"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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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601225
教師法
修正日期:民國 108 年 06 月 05 日
第 33 條
各級學校教師在職期間應主動積極進修、研究與其教學有關之知能。
教師在職進修得享有帶職帶薪或留職停薪之保障;其進修、研究之經費得由學校或所屬主管機關編列預算支應。
為提升教育品質,鼓勵各級學校教師進修、研究,中央主管機關應規劃多元之教師進修、研究等專業發展制度,其方式、獎勵相關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各主管機關應建立教師諮商輔導支持體系,協助教師諮商輔導;其辦法由各該主管機關定之。
教師進修研究等專業發展辦法
(原名稱:教師進修研究獎勵辦法)
修正日期:民國 109 年 06 月 28 日
第 1 條
本辦法依教師法(以下簡稱本法)第三十三條第三項規定訂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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