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試題詳解

試卷:102年 - 102 地方政府特種考試_五等_教育行政:教育法規大意#13824 | 科目:初等/五等/佐級◆教育法規大意

試卷資訊

試卷名稱:102年 - 102 地方政府特種考試_五等_教育行政:教育法規大意#13824

年份:102年

科目:初等/五等/佐級◆教育法規大意

40 依據教師法規定,教師因「教學不力或不能勝任工作有具體事實」而被解聘、停聘或不續聘,應經該校教師評審委員會多少以上之委員出席及多少以上之出席委員的審議通過?
(A)二分之一;二分之一
(B)二分之一;三分之二
(C)三分之二;二分之一
(D)三分之二;三分之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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