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0 依據教師法規定,教師因「教學不力或不能勝任工作有具體事實」而被解聘、停聘或不續聘,應經該校教師評審委員會多少以上之委員出席及多少以上之出席委員的審議通過?
(A)二分之一;二分之一
(B)二分之一;三分之二
(C)三分之二;二分之一
(D)三分之二;三分之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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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27), B(113), C(188), D(450), E(0) #524263

詳解 (共 4 筆)

#971501
補充~
教申評議決定 — 1/2出席 2/3同意
實驗教育申請許可變更 — 2/3出席 1/2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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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64959

教學不力或不能勝任工作應經教師評審委員會委員三分之二以上出席及出席委員三分之二以上之審議通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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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641121

教學不力或不能勝任工作有具體事實

情況一:先經教師專業審查會調查屬實,再送評委會
⇒二分之一出席,出席二分之一通過

情況二:直接送教師評審委員會審議
⇒三分之二出席,出席三分之二通過

---節錄教師法 第16條---
一、教學不力或不能勝任工作有具體事實。
二、違反聘約情節重大。
教師有前項各款規定情形之一者,應經教師評審委員會委員三分之二以上出席及出席委員三分之二以上之審議通過。但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教師有前項第一款情形,學校向主管機關申請教師專業審查會調查屬實,應經教師評審委員會委員二分之一以上出席及出席委員二分之一以上之審議通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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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601185

教師法
修正日期:民國 108 年 06 月 05 日

第 16 條
教師聘任後,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應經教師評審委員會審議通過,並報主管機關核准後,予以解聘或不續聘;其情節以資遣為宜者,應依第二十七條規定辦理:
一、教學不力或不能勝任工作有具體事實。
二、違反聘約情節重大。
教師有前項各款規定情形之一者,應經教師評審委員會委員三分之二以上出席及出席委員三分之二以上之審議通過。但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教師有前項第一款情形,學校向主管機關申請教師專業審查會調查屬實,應經教師評審委員會委員二分之一以上出席及出席委員二分之一以上之審議通過

類題
39.依據我國 108 年 6 月 5 日修正公布之教師法規定,如有國小教師因教學不力且有具體事實,經學校向主管機關申請教師專業審查會調查屬實,再經教師評審委員會審議通過,並報主管機關核准後,予以解聘或不續聘。前述教師評審委員會審議,應達到成議出席人數的多少比例以上方可通過?
(A) 二分之一
(B) 三分之二
(C) 四分之三
(D) 五分之三
初等/五等/佐級◆教育學大意-108年 - 108 地方政府特種考試_五等_教育行政:教育學大意#81322


答案:A
難度:困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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