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特殊教育評鑑之事項,何者正確?
(A) 高級中等以下各教育階段學校辦理特殊教育之成效,主管機關應至少每兩年辦理一次評鑑。
(B) 直轄市及縣(市)主管機關辦理特殊教育之績效,中央主管機關應至少每四年辦理一次評鑑。
(C) 前二項之評鑑項目及結果不應公布
(D)未達標準者,應於半年內追蹤評鑑輔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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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52), B(698), C(67), D(410), E(0) #837271
統計: A(152), B(698), C(67), D(410), E(0) #837271
詳解 (共 4 筆)
#1091505
高級中等以下各教育階段學校辦理特殊教育之成效,主管機關應至少每三
年辦理一次評鑑。
直轄市及縣(市)主管機關辦理特殊教育之績效,中央主管機關應至少每
三年辦理一次評鑑。
前二項之評鑑項目及結果應予公布,並對評鑑成績優良者予以獎勵,未達
標準者應予追蹤輔導;其相關評鑑辦法及自治法規,由各主管機關定之。
年辦理一次評鑑。
直轄市及縣(市)主管機關辦理特殊教育之績效,中央主管機關應至少每
三年辦理一次評鑑。
前二項之評鑑項目及結果應予公布,並對評鑑成績優良者予以獎勵,未達
標準者應予追蹤輔導;其相關評鑑辦法及自治法規,由各主管機關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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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99828
幼兒園未通過基礎評鑑者,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應令其至遲於評 鑑結果公布後六個月內完成改善;期限屆滿後,應就未通過之項目,依 原評鑑指標辦理追蹤評鑑,經追蹤評鑑仍未通過者,依本法第五十一條 規定辦理。
高級中等學校追蹤評鑑作業要點
二、 高級中等學校(以下簡稱學校)依本辦法規定接受評鑑,其評鑑結果有
本辦法第五條第二項各款情形之一者,本部應於一年內組成輔導小組至
學校實地輔導。
本部或受託評鑑機構應於前項實地輔導完成後一年內,依原評鑑類別及項目進行追蹤評鑑
國中小階段和特教似乎是由各縣市自行提出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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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451681
法規名稱:直轄市及縣(市)主管機關辦理特殊教育績效評鑑辦法
修正日期:民國 108 年 10 月 29 日
法規類別:行政 > 教育部 > 學生事務及特殊教育目
教育部對直轄市及縣(市)主管機關辦理特殊教育之績效,應至少每四年辦理一次評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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