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據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以下何者錯誤?
(A) 不接受親職教育輔導或拒不完成其時數者,處新臺幣三千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罰鍰
(B) 本法所稱主管機關:在中央為衛生福利部。
(C)所稱少年,指十二歲以上未滿十八歲之人。
(D)所稱兒童,指未滿六歲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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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13), B(425), C(111), D(1347), E(0) #837257

詳解 (共 3 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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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2 條 n本法所稱兒童及少年,指未滿十八歲之人;所稱兒童,指未滿十二歲之人n;所稱少年,指十二歲以上未滿十八歲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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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98045
未滿12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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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02 條

 




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
父母、監護人或實際照顧兒童及少年之人有下列情形者,主管機關應命其 接受四小時以上五十小時以下之親職教育輔導: 一、未禁止兒童及少年為第四十三條第一項第二款行為者。 二、違反第四十七條第二項規定者。 三、違反第四十八條第一項規定者。 四、違反第四十九條各款規定之一者。 五、違反第五十一條規定者。 六、使兒童及少年有第五十六條第一項各款情形之一者。 依前項規定接受親職教育輔導,如有正當理由無法如期參加,得申請延期 。 不接受親職教育輔導或拒不完成其時數者,處新臺幣三千元以上三萬元以 下罰鍰;經再通知仍不接受者,得按次處罰至其參加為止。 依限完成親職教育輔導者,免依第九十一條第一項、第九十五條第一項、 第九十六條第一項、第九十七條及第九十九條處以罰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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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人筆記 (共 1 筆)

私人筆記#810782
未解鎖
中央為衛生福利部 少年,指十二歲以上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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