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得使六歲以下兒童或需要特別看護之兒童及少年獨處或由不適當之人代為照顧,請問不適當之人的條件以下何者為非?
(A) 無行為能力人
(B) 六歲以上未滿十二歲之兒童
(C) 有法定傳染病者
(D) 身心有嚴重缺陷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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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99), B(481), C(353), D(145), E(0) #837256

詳解 (共 3 筆)

#1548152

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施行細則 修正日期:104.11.11

第14條

本法第五十一條所定不適當之人,指下列各款情形之一:

一、無行為能力人。

二、七歲以上未滿十二歲之兒童。

三、有法定傳染病者。

四、身心有嚴重缺陷者。

五、其他有影響受照顧兒童及少年安全之虞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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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91704
選項B 七歳以上未滿十二歲之兒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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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19765

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

 第 51 條 n父母、監護人或其他實際照顧兒童及少年之人,不得使六歲以下兒童或需要特別看護之兒童及少年獨處或由不適當之人代為照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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