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籍法第二十條(取得外國國籍公職人員之免職及例外)
中華民國國民取得外國國籍者,不得擔任中華民國公職;其已擔任者, 除立法委員由立法院;直轄市、縣(市)、鄉(鎮、市)民選公職人員 ,分別由行政院、內政部、縣政府;村(里)長由鄉(鎮、市、區)公所解除其公職外,由各該機關免除其公職。
國籍法 第 20 條
中華民國國民取得外國國籍者,不得擔任中華民國公職;
其已擔任者,除立法委員由立法院;
直轄市由行政院
縣 (市) 由內政部
鄉 (鎮、市) 民選公職人員由縣政府
村 (里) 長由鄉 (鎮、市、區) 公所解除其公職,
其他由各該機關免除其公職。
中華民國國民取得外國國籍者,不得擔任中華民國公職,其已擔任村(里)長者,應由下列..-阿摩線上測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