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民國國民在船機上出生而無法確定其出生地者,以下列何者為其出生地?
(A)以出生時該船機之船籍港、註冊地或國籍登記地為出生地
(B)以出生時該船機行駛至何國家為其出生地
(C)以船機長之國籍為其出生地
(D)無法確定其出生地者,即為出生地不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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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3238), B(80), C(23), D(5), E(0) #386181
統計: A(3238), B(80), C(23), D(5), E(0) #386181
詳解 (共 3 筆)
#1532023
戶籍法
【修正日期】民國104年1月6日
【公布日期】民國104年1月21日
第20條(初次申請戶籍登記出生地之規定)
中華民國人民初次申請戶籍登記時,其出生地依下列規定:
一、申請戶籍登記,以其出生地所屬之省(市)及縣(市)為出生地。
二、無依兒童之出生地無可考者,以發現地為出生地。
三、在船機上出生而無法確定其出生地者,以其出生時該船機之註冊地、國籍登記地或船籍港所在地為出生地。
四、在兒童及少年福利機構安置教養,其出生地或發現地不明者,以該機構所在地為出生地。
五、在國外出生者,以其出生所在地之國家或地區為出生地。
六、不能依前五款規定確定其出生地者,以其居住處所地為出生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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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58690
戶籍法第20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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