結婚登記應於申請時提出證明文件正本,但於下列何日期以前結婚且結婚雙方當事人與二人以上親見公開儀式之證人親自到場辦理登記者,得免提結婚證明文件?
(A)中華民國95年5月22日
(B)中華民國96年5月22日
(C)中華民國97年5月22日
(D)中華民國98年5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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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09), B(67), C(2788), D(53), E(0) #386188
統計: A(109), B(67), C(2788), D(53), E(0) #386188
詳解 (共 3 筆)
#1535366
戶籍法 第 33 條
結婚登記,以雙方當事人為申請人。但於中華民國九十七年五月二十二日以前(包括九十七年五月二十二日當日)結婚,或其結婚已生效者,得以當事人之一方為申請人。
前項但書情形,必要時,各級主管機關及戶政事務所得請相關機關協助查證其婚姻真偽,並出具查證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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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17516
中華民國九十六年五月二十三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 09600064111 號 令修正公布第 982、988、1030-1、1052、1059、1062、1063、1067 、1070、1073~1083、1086、1090 條條文;增訂第 988-1、1059-1 、1076-1、1076-2、1079-3~1079-5、1080-1~1080-3、1083-1、10 89-1 條條文;刪除第 1068 條條文;除第 982 條之規定自公布後 一年施行,其餘修正之條文自公布日施行
| 第 982 條 | 結婚應以書面為之,有二人以上證人之簽名,並應由雙方當事人向戶政機 關為結婚之登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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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827518
戶籍法施行細則 第 13 條
下列登記,申請人應於申請時提出證明文件正本:
一、出生登記。
二、認領登記。
三、收養、終止收養登記。
四、結婚、離婚登記。但於中華民國九十七年五月二十二日以前(包括九十七年五月二十二日當日)結婚,結婚雙方當事人與二人以上親見公開儀式之證人親自到場辦理登記者,得免提結婚證明文件。
(以下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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