郵政法第19條(不得拒絕郵件之遞送)
中華郵政公司非依法規,不得拒絕遞送第五條之一第二項各款之文件或物品。但禁寄物品或郵件規格不符中華郵政公司公告者,不在此限。
第 三 章 郵件遞送及管理第十九條中華郵政公司非依法規,不得拒絕遞送第五條之一第二項各款之文件或物品。但禁寄物品或郵件規格不符中華郵政公司公告者,不在此限。引用條文郵政法第五條之一 1 為保障國民基本通信權益,主管機關應確保提供國內之遞送普及服務。 2 前項所稱之遞送普及服務,指於國內就下列各款,永久提供品質良好、價格允當之基本遞送服務: 一、單件不逾二公斤之函件。 二、單件不逾二十公斤及長寬高合計不逾一百五十公分之包裹。 三、其他經主管機關指定之文件或物品。 3 中華郵政公司應提供前項普及服務。但因天災、事變或其他不可抗力情事致執行顯有困難,該公司得公告限制或停辦前項郵件之遞送服務。 4 遞送普及服務之服務標準,由主管機關(交通部)定之。
中華郵政公司可否拒絕郵件之接受及遞送?(A)禁寄物品即可拒絕(B)郵件規格不符中..-阿摩線上測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