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會)計或有關單位對於採購單位之通知監辦,機關以會議審查方式辦理未達公告金額之勞 務驗收,監辦人員得自行決定不派員監辦。
(A)o;
(B)x

答案:登入後查看
統計: A(51), B(34), C(0), D(0), E(0) #174684

詳解 (共 1 筆)

#862300
主(會)計及有關單位對於逾公告金額十分之一以上公告金額以下之監辦
通知,其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不派員:
第 六 條
主(會)計及有關單位對於逾公告金額十分之一以上公告金額以下之監辦
通知,其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不派員:
一、人員不敷分派。
二、經常性採購。
三、採購標的於市場已普遍銷售。
四、依本法第四十條規定洽由其他具有專業能力之機關代辦。
五、利用本法第九十三條共同供應契約辦理之採購。
六、以會議審查方式辦理勞務採購驗收者。
七、以書面或電子化方式進行開標、比價、議價、決標及驗收程序,而以
    會簽主(會)計、政風或督察單位方式處理者。
八、依公告、公定或管制價格採購財物或勞務,無減價之可能者。
九、即買即用或自供應至使用之期間甚為短暫,實地監辦驗收有困難者。
十、辦理分批或部分驗收,其驗收金額未逾公告金額十分之一者。
十一、經政府機關或公正第三人查驗,並有相關規格、品質、數量之證明
      文件供驗收者。
十二、因無廠商投標或投標廠商家數不足而流標者。
十三、重複性採購,已有監辦前例。
十四、地區偏遠。
十五、其他經本府認定者。
0
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