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會)計或有關單位對於採購單位之通知監辦,機關以會議審查方式辦理未達公告金額之..-阿摩線上測驗
1F KEEP ON 國三下 (2014/06/11)
主(會)計及有關單位對於逾公告金額十分之一以上公告金額以下之監辦 通知,其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不派員:第 六 條 主(會)計及有關單位對於逾公告金額十分之一以上公告金額以下之監辦 通知,其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不派員: 一、人員不敷分派。 二、經常性採購。 三、採購標的於市場已普遍銷售。 四、依本法第四十條規定洽由其他具有專業能力之機關代辦。 五、利用本法第九十三條共同供應契約辦理之採購。 六、以會議審查方式辦理勞務採購驗收者。 七、以書面或電子化方式進行開標、比價、議價、決標及驗收程序,而以 會簽主(會)計、政風或督察單位方式處理者。 八、依公告、公定或管制價格採購財物或勞務,無減價之可能者。 九、即買即用或自供... 查看完整內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