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管機關依法應如何處置?
(A)由臺北市政府警察局依保全業法裁處甲罰鍰並勒令歇業
(B)由臺北市政府依保全業法裁處甲罰鍰並勒令歇業
(C)違規行為發生時,警察機關尚無管轄權,其調查不合法
(D)直轄市警察分局具有機關地位,警察局得再委任分局作成裁罰處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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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2351), B(393), C(191), D(238), E(0) #389834
統計: A(2351), B(393), C(191), D(238), E(0) #389834
詳解 (共 6 筆)
#680866
委任為有隸屬之下級機關依法辦理上級機關委任事件所為之行政處分,為受委任機關之行政處分。
依本題,台北市政府委任台北市警察局,為台北市警察局之行政處分(受委任機關)。
因此就算不知道保全業法的規定,也可以從這裡來判斷。
依本題,台北市政府委任台北市警察局,為台北市警察局之行政處分(受委任機關)。
因此就算不知道保全業法的規定,也可以從這裡來判斷。
依上述,bc選項可以刪掉 至於d選項則是根據「﹞受委任者禁止再委任」的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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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96466
C 依照行政罰法,裁罰時效有3年,所以合法。
第27條(行政罰裁處權之時效)
行政罰之裁處權,因三年期間之經過而消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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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79759
這個依據是依照保全業法第19條
未經許可或已經撤銷許可而仍經營保全業務者,應勒令歇業,並得處新台幣三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罰鍰。
未經許可或已經撤銷許可而仍經營保全業務者,應勒令歇業,並得處新台幣三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罰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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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69984
受委任機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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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73481
訴願法 第四條 四 五款 比較: 直轄市所屬機關做成VA cf 直轄市做成V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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