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3 下列有關罰鍰與怠金之敘述,何者錯誤?
(A)罰鍰本質上為一種處罰手段;怠金則為一種迫使實現義務之手段
(B)均有「一事不二罰原則」之適用
(C)罰鍰原則上可逕行科處;怠金原則上須先以書面預期告戒後方得為之
(D)罰鍰之救濟程序依一般訴願與行政訴訟程序為之;怠金則應先向執行機關聲明異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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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60), B(5335), C(309), D(386), E(0) #389844
統計: A(60), B(5335), C(309), D(386), E(0) #389844
詳解 (共 7 筆)
#762250
ex. 紅單可以直接開 不用先書面告誡
怠金要先通知相對人 "你再不作為就罰錢嘍~" 仍不聽才能罰 而且一直不作為可以連續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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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00607
| 第 31 條 | 經依前條規定處以怠金,仍不履行其義務者,執行機關得連續處以怠金。 依前項規定,連續處以怠金前,仍應依第二十七條之規定以書面限期履行 。但法律另有特別規定者,不在此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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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43315
行政執行-----聲明異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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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47024
請問D選項是來自行政罰法第9條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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