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7 某市府交通局基於行車順暢及安全考量,在巷道內劃設禁停紅線,居民不服,應循下列何途徑救濟?
(A)逕向行政法院提起一般給付訴訟,命行政機關塗除系爭標線
(B)逕向行政法院提起確認違法訴訟
(C)向市府提起訴願
(D)向交通部提起訴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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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551), B(175), C(4922), D(356), E(0) #389848

詳解 (共 10 筆)

#855328
1.交通號誌標線之性質:
(1)禁制性:屬一般處分ex:禁停車紅線……不服搭配撤銷訴訟
(2)警告性:屬事實行為ex:危險路段小心慢行的標誌……不服搭配的是給付訴訟

依題所示應屬一般處分(至於細分是對人或對物之一般處分,學者通說和實務見解採不同意見,但其實沒有區別實益),若不服應打撤銷訴訟,又撤銷訴訟採訴願前置主義,故應選(C)先依訴願法第一條提起撤銷之訴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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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68308

訴願法§4(2):不服縣(市)政府所屬各級機關之行政處分,向縣(市)政府提起訴願。

訴願法§4(4):不服直轄市政府所屬各級機關之行政處分,向直轄市政府提起訴願。
結論:不論是否為直轄市,都向市政府提起訴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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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18382

上課筆記:


交通標誌或標線(EX禁止停車標線)
規制作用之禁制標線被認定為之一般處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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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34642

通說:對物的一般處分(申論題)
實務:
98年裁字第622號-對人的一般處分(選擇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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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20661
對物的一般處分才對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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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34807

意思是說,交通標誌或標線的法律效果是對人之一般處分

設置標誌或劃設標線的行為,是對物之一般處分(公物的設置)
不知道這樣說對嗎?還請各位指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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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02194

最簡單的想法就是去掉紅線回復原狀,這樣以後路人還會來停,警察也不會勸導或開單。劃設紅線或去除紅線屬於事實行為,依行訴第8條第1項用一般給付訴訟請求消去紅線。

但是消去紅線涉及原一般處分之撤銷,依照行訴第8條第2項,應該在撤銷訴訟中併為請求。依照行訴第4條第1項,提撤銷訴訟前應先提撤銷訴願。

所以先提撤銷訴願,若無結果,再提撤銷訴訟併為消去紅線之請求。

另外,劃設紅線也可以算是該一般處分生效的要件(公告週知),所以不用向上面那樣繞一大圈,提撤銷訴訟好像也行,一樣也是要訴願前置。而原告在撤銷之訴勝訴後,如經聲請,行政法院認為適當,得命行政機關回復原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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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73485
實務傾向一般處 分 料成通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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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99264
交通標誌不是物一般處分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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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50782
某市府交通局應該隸屬市府之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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