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直轄市】人口達125萬↑, 且在政治、經濟、文化、都會區域發展上,有特殊需要之地區。
得設【市】 人口達50-125萬人,且在政治、經濟及文化上,地位重要之地區,
得設【縣轄市】人口達15-50萬人,且工商發達、自治財源充裕、交通便利及公共設施完全之地區,。
【準直轄市】縣人口達200萬人↑,未改制直轄市前,準用34、54、55、62、66、67或其他法律關於直轄市之規定
地方制度法 § 4 III
"已修法"得設【縣轄市】人口達10-50萬人 ,且工商發達、自治財源充裕、交通便利及公共設施完全之地區,。
【準直轄市】縣人口達200萬人↑,未改制直轄市前,準用34、54、55、62、66、67或其他法律關於直轄市之規0
人口聚居達50 萬人以上未滿125 萬人,且在政治、經濟及文化上地位重要之地區,..-阿摩線上測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