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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一題
今年五月,教育部提出在校園性平法中增列學校校長、教職員等人知悉服務學校發生疑似校園性侵害、性騷擾或性霸凌事件者,必須
向相關單位通報,至遲不得超過二十四小時,違反此項規定者:
(A)將處新臺幣三萬元以上十五萬元以下罰鍰
(B)予以免職或解職
(C)記大過一次或申誡
(D)除了罰鍰,並予以行政處分


答案:A
難度: 簡單
最佳解!
Justin Chen 高一上 (2014/05/03)
罰緩(30,000 - 150,000): 未於24小時內通報免.....看完整詳解
5F
Narcissus Cha 高三下 (2015/05/27)
題目不完全,應該寫疑似性侵事件未通報
6F
【站僕】摩檸Morning 國三下 (2015/05/27)
原本題目:

向相關單位通報,至遲不得超過二十四小時,違反此項規定者: (A)將處新臺幣三萬元以上十五萬元以下罰鍰 (B)予以免職或解職 (C)記大過一次或申誡 (D)除了罰鍰,並予以行政處分

修改成為

今年五月,教育部提出在校園性平法中增列學校校長、教職員等人知悉服務學校發生疑似校園性侵害、性騷擾或性霸凌事件者,必須
向相關單位通報,至遲不得超過二十四小時,違反此項規定者:(A)將處新臺幣三萬元以上十五萬元以下罰鍰 (B)予以免職或解職 (C)記大過一次或申誡 (D)除了罰鍰,並予以行政處分
7F
Hi World 高二上 (2023/06/28)

性別平等教育法

第 21 條 學校校長、教師、職員或工友知悉服務學校發生疑似校園性侵害、性騷擾或性霸凌事件者,除應立即依學校防治規定所定權責,依性侵害犯罪防治法、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及其他相關法律規定通報外,並應向學校及當地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通報,至遲不得超過二十四小時。 學校校長、教師、職員或工友不得偽造、變造、湮滅或隱匿他人所犯校園性侵害、性騷擾或性霸凌事件之證據。 學校或主管機關處理校園性侵害、性騷擾或性霸凌事件,應將該事件交由所設之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調查處理,任何人不得另設調查機制,違反者其調查無效。 第 36 條 學校校長、教師、職員或工友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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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年五月,教育部提出在校園性平法中增列學校校長、教職員等人知悉服務學校發生疑似校..-阿摩線上測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