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年五月,教育部提出在校園性平法中增列學校校長、教職員等人知悉服務學校發生疑似校..-阿摩線上測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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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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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F 【站僕】摩檸Morning 國三下 (2015/05/27)
原本題目: 向相關單位通報,至遲不得超過二十四小時,違反此項規定者: (A)將處新臺幣三萬元以上十五萬元以下罰鍰 (B)予以免職或解職 (C)記大過一次或申誡 (D)除了罰鍰,並予以行政處分 修改成為 今年五月,教育部提出在校園性平法中增列學校校長、教職員等人知悉服務學校發生疑似校園性侵害、性騷擾或性霸凌事件者,必須 向相關單位通報,至遲不得超過二十四小時,違反此項規定者:(A)將處新臺幣三萬元以上十五萬元以下罰鍰 (B)予以免職或解職 (C)記大過一次或申誡 (D)除了罰鍰,並予以行政處分 |
7F Hi World 高二上 (2023/06/28)
性別平等教育法 第 21 條 學校校長、教師、職員或工友知悉服務學校發生疑似校園性侵害、性騷擾或性霸凌事件者,除應立即依學校防治規定所定權責,依性侵害犯罪防治法、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及其他相關法律規定通報外,並應向學校及當地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通報,至遲不得超過二十四小時。 學校校長、教師、職員或工友不得偽造、變造、湮滅或隱匿他人所犯校園性侵害、性騷擾或性霸凌事件之證據。 學校或主管機關處理校園性侵害、性騷擾或性霸凌事件,應將該事件交由所設之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調查處理,任何人不得另設調查機制,違反者其調查無效。 第 36 條 學校校長、教師、職員或工友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查看完整內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