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下何者不屬於刑法的「結果犯」?
(A)刑法第 271 條的殺人罪
(B)刑法第 168 條的偽證罪
(C)刑法第 346 條的單純恐嚇罪
(D)刑法第 288 條的墮胎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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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58), B(669), C(589), D(90), E(0) #250788

詳解 (共 8 筆)

#856817
在審判時
你以證人身分對刑事案件陳述相關事實
可是你明知事實非如此卻做出虛偽陳述
影響到法官判斷
而對被告有不利的裁判
不用等到判決結果確定
你就犯了偽證罪
所以不屬於結果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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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9280
第168條  
於執行審判職務之公署審判時或於檢察官偵查時,證人、鑑定人、通譯於
案情有重要關係之事項,供前或供後具結,而為虛偽陳述者,處七年以下
有期徒刑。

(一)最高法院七十一年台上字第八一二七號判例見解認為
按刑法上之偽證罪,不以結果之發生為要件,一有偽證行為,無論當事人
是否因而受有利或不利之判決,均不影響其犯罪之成立。
而該罪所謂於案
情有重要關係之事項,則指該事項之有無,足以影響於裁判之結果者而言。

(二)最高法院六十九年台上字第二四二七號判例見解認為
偽證罪之構成,以於執行審判職務之公署或於檢察官偵查時對於案情有重
要關係之事項,供前或供後具結,而為虛偽之陳述為要件,所謂虛偽之陳
述,係指與案件之真正事實相悖,而足以陷偵查或審判於錯誤之危險者而
言,若在此案之供證為屬真實,縱其後於其他案件所供與前此之供述不符
,除在後案件所供述合於偽證罪之要件得另行依法辦理外,究不得遽指在
前與實情相符之供證為偽證。

由實務見解來看偽證罪
1.屬於抽象危險犯
2.主體是經具結的證人、鑑定人、通譯
3.必須屬於對案情有重要關係之事項
 
摘自網路,自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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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55483
偽證罪:作為犯、行為犯、舉動犯、形式犯、抽象危險犯。有特定行為即視為有發生危險狀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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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5317
結果犯:行為必須發生不法構成要件所預定之結果始能既遂之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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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16924
(一) 林山田老師的看法:
抽象危險犯係指符合構成要件中所預定的抽象危險的危險犯,這種抽象危險係由立法者依其生
活經驗的大量觀察,推定某一類型的行為對於特定的保護客體帶有一般性的危險,如預定該類
型的行為具有高度危險行為,只要符合不法構成要件所描述的事實,即可認定具有這種危險,
而可認定成立犯罪。
(二) 最高法院29 年上字2341 號判例要旨,依刑法第168 條規定,證人依法作證時,必頇對於案情有重要關係之事項
,為虛偽之陳述,使負偽證罪之責,所謂於案情有重要關係之事項,係指該事項之有無,足以影響於裁判之結果者而言,
蓋證人就此種事項為虛偽之陳述,則有使裁判陷於錯誤之危險,故以之為偽證罪而科以刑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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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847232
結果犯:構成要件上,基於行為而發生一定結...
(共 58 字,隱藏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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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272806
恐嚇罪  「安全」,指生命、身體、自由...
(共 297 字,隱藏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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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93298
有白話點的解釋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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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人筆記 (共 1 筆)

私人筆記#4973013
未解鎖
在審判時 你以證人身分對刑事案件陳述相關...
(共 97 字,隱藏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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