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下何者不屬於刑法的「結果犯」?
(A)刑法第 271 條的殺人罪
(B)刑法第 168 條的偽證罪
(C)刑法第 346 條的單純恐嚇罪
(D)刑法第 288 條的墮胎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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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58), B(669), C(589), D(90), E(0) #250788
統計: A(58), B(669), C(589), D(90), E(0) #250788
詳解 (共 8 筆)
#856817
在審判時
你以證人身分對刑事案件陳述相關事實
可是你明知事實非如此卻做出虛偽陳述
影響到法官判斷
而對被告有不利的裁判
不用等到判決結果確定
你就犯了偽證罪
所以不屬於結果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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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
#259280
第168條
於執行審判職務之公署審判時或於檢察官偵查時,證人、鑑定人、通譯於
案情有重要關係之事項,供前或供後具結,而為虛偽陳述者,處七年以下
有期徒刑。
(一)最高法院七十一年台上字第八一二七號判例見解認為
按刑法上之偽證罪,不以結果之發生為要件,一有偽證行為,無論當事人
是否因而受有利或不利之判決,均不影響其犯罪之成立。而該罪所謂於案
情有重要關係之事項,則指該事項之有無,足以影響於裁判之結果者而言。
(二)最高法院六十九年台上字第二四二七號判例見解認為
偽證罪之構成,以於執行審判職務之公署或於檢察官偵查時對於案情有重
要關係之事項,供前或供後具結,而為虛偽之陳述為要件,所謂虛偽之陳
述,係指與案件之真正事實相悖,而足以陷偵查或審判於錯誤之危險者而
言,若在此案之供證為屬真實,縱其後於其他案件所供與前此之供述不符
,除在後案件所供述合於偽證罪之要件得另行依法辦理外,究不得遽指在
前與實情相符之供證為偽證。
由實務見解來看偽證罪
1.屬於抽象危險犯
2.主體是經具結的證人、鑑定人、通譯
3.必須屬於對案情有重要關係之事項
於執行審判職務之公署審判時或於檢察官偵查時,證人、鑑定人、通譯於
案情有重要關係之事項,供前或供後具結,而為虛偽陳述者,處七年以下
有期徒刑。
(一)最高法院七十一年台上字第八一二七號判例見解認為
按刑法上之偽證罪,不以結果之發生為要件,一有偽證行為,無論當事人
是否因而受有利或不利之判決,均不影響其犯罪之成立。而該罪所謂於案
情有重要關係之事項,則指該事項之有無,足以影響於裁判之結果者而言。
(二)最高法院六十九年台上字第二四二七號判例見解認為
偽證罪之構成,以於執行審判職務之公署或於檢察官偵查時對於案情有重
要關係之事項,供前或供後具結,而為虛偽之陳述為要件,所謂虛偽之陳
述,係指與案件之真正事實相悖,而足以陷偵查或審判於錯誤之危險者而
言,若在此案之供證為屬真實,縱其後於其他案件所供與前此之供述不符
,除在後案件所供述合於偽證罪之要件得另行依法辦理外,究不得遽指在
前與實情相符之供證為偽證。
由實務見解來看偽證罪
1.屬於抽象危險犯
2.主體是經具結的證人、鑑定人、通譯
3.必須屬於對案情有重要關係之事項
摘自網路,自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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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
#655483
偽證罪:作為犯、行為犯、舉動犯、形式犯、抽象危險犯。有特定行為即視為有發生危險狀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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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5317
結果犯:行為必須發生不法構成要件所預定之結果始能既遂之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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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16924
(一) 林山田老師的看法:
抽象危險犯係指符合構成要件中所預定的抽象危險的危險犯,這種抽象危險係由立法者依其生
活經驗的大量觀察,推定某一類型的行為對於特定的保護客體帶有一般性的危險,如預定該類
型的行為具有高度危險行為,只要符合不法構成要件所描述的事實,即可認定具有這種危險,
而可認定成立犯罪。
(二) 最高法院29 年上字2341 號判例要旨,依刑法第168 條規定,證人依法作證時,必頇對於案情有重要關係之事項
,為虛偽之陳述,使負偽證罪之責,所謂於案情有重要關係之事項,係指該事項之有無,足以影響於裁判之結果者而言,
蓋證人就此種事項為虛偽之陳述,則有使裁判陷於錯誤之危險,故以之為偽證罪而科以刑罰。
抽象危險犯係指符合構成要件中所預定的抽象危險的危險犯,這種抽象危險係由立法者依其生
活經驗的大量觀察,推定某一類型的行為對於特定的保護客體帶有一般性的危險,如預定該類
型的行為具有高度危險行為,只要符合不法構成要件所描述的事實,即可認定具有這種危險,
而可認定成立犯罪。
(二) 最高法院29 年上字2341 號判例要旨,依刑法第168 條規定,證人依法作證時,必頇對於案情有重要關係之事項
,為虛偽之陳述,使負偽證罪之責,所謂於案情有重要關係之事項,係指該事項之有無,足以影響於裁判之結果者而言,
蓋證人就此種事項為虛偽之陳述,則有使裁判陷於錯誤之危險,故以之為偽證罪而科以刑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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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93298
有白話點的解釋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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