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 21 條第 1 項前段規定,大陸地區人民經許可進入臺灣地區者,非在臺
灣地區設有戶籍滿 10 年,不得擔任公務人員,依司法院釋字第 618 號解釋,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不平等待遇
(B)違反恣意禁止原則
(C)違反比例原則
(D)合理之區別對待
統計: A(184), B(41), C(225), D(4463), E(0) #250796
詳解 (共 5 筆)
反面解釋 如果一個大陸人來台灣玩或者找朋友沒設籍 沒有超過法定期限10年 只要待在台灣就可以去考公務員 這樣才:違反平等原則喔! 所以法律規定這樣子是合理的差別對待--->未違反平等原則!
補充平等原則相關題目
希臘哲學家亞里斯多德(Aristotle)將「平等」定義為:「相同的事物應被相同對待,不同的事物則應予以不同對待。」因此,《憲法》上的「平等原則」,其主要的內涵為何?
(A)過度禁止原則 (B)法律保留原則 (C)禁止恣意原則 (D)類推禁止原則
公民- 101 年 - 101調查局五等公民#8935答案:C平等子原則:行政自我約束原則與禁止恣意原則。
行政規則之所以間接對外亦產生規範之效力,依通說見解,至少可以下列那一種原則作為依據?
(A)法律優位原則 (B)平等原則 (C)比例原則 (D)法律保留原則
初等/五等/佐級◆法學大意- 104 年 - 104年公務人員特種考試司法人員五等-法學大意答案:B
比如說某機關自訂行政規則說如果有A情事給500,B情事給1000 (行政自我拘束)
甲乙丙都因有B情事拿到1000,結果丁有B情事卻只拿到500
丁就會抗議說他應該拿1000(依據平等原則)
如此為機關內的行政規則間接對外產生影響
「行政自我拘束原則」:外部人民事務之處理,如無任何理由,應受內部合法行政規則或行政慣例之拘束。
考試院檢討修正各項公務人員考試規定中,有關性別與年齡限制之規定。這是為了符合下列何種原則? (A)信賴保護原則 (B)明確原則 (C)平等原則 (D)行政中立原則
初等/五等/佐級◆法學大意- 105 年 - 105 年公務人員初等考試-人事行政-法學大意#38018答案:C
注意題目有提到----檢討修正--關鍵字,所以平等原則沒錯! 因政府掄才、用人機關之特殊需求,訂定限制應考人之資格,如年齡、性別、兵役條件等限制,固然符合機關用人之需求,但從人民的基本權觀之,則可能侵犯人民考試平等權及工作權(憲法第十五條)。最終,還需立法機關制定或授權行政機關訂定考試制度,以此符合憲法之規定,防止侵犯人民基本權之虞。
釋字第 618 號解釋
中華民國人民,無分男女、宗教、種族、階級、黨派,在法律上一律平等,為憲法第七條所明定。其依同法第十八條應考試服公職之權,在法律上自亦應一律平等。惟此所謂平等,係指實質上之平等而言,立法機關基於憲法之價值體系,自得斟酌規範事物性質之差異而為合理之區別對待,本院釋字第二0五號解釋理由書足資參照。且其基於合理之區別對待而以法律對人民基本權利所為之限制,亦應符合憲法第二十三條規定比例原則之要求。中華民國八十年五月一日制定公布之憲法增修條文第十條(八十六年七月二十一日修正公布改列為第十一條)規定:「自由地區與大陸地區間人民權利義務關係及其他事務之處理,得以法律為特別之規定。」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以下簡稱兩岸關係條例),即為國家統一前規範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間人民權利義務關係及其他事務處理之特別立法。
八十九年十二月二十日修正公布之兩岸關係條例第二十一條第一項前段規定,大陸地區人民經許可進入臺灣地區者,非在臺灣地區設有戶籍滿十年,不得擔任公務人員部分,乃係基於公務人員經國家任用後,即與國家發生公法上職務關係及忠誠義務,其職務之行使,涉及國家之公權力,不僅應遵守法令,更應積極考量國家整體利益,採取一切有利於國家之行為與決策;並鑒於兩岸目前仍處於分治與對立之狀態,且政治、經濟與社會等體制具有重大之本質差異,為確保臺灣地區安全、民眾福祉暨維護自由民主之憲政秩序,所為之特別規定,其目的洵屬合理正當。基於原設籍大陸地區人民設籍臺灣地區未滿十年者,對自由民主憲政體制認識與其他臺灣地區人民容有差異,故對其擔任公務人員之資格與其他臺灣地區人民予以區別對待,亦屬合理,與憲法第七條之平等原則及憲法增修條文第十一條之意旨尚無違背。又系爭規定限制原設籍大陸地區人民,須在臺灣地區設有戶籍滿十年,作為擔任公務人員之要件,實乃考量原設籍大陸地區人民對自由民主憲政體制認識之差異,及融入臺灣社會需經過適應期間,且為使原設籍大陸地區人民於擔任公務人員時普遍獲得人民對其所行使公權力之信賴,尤需有長時間之培養,系爭規定以十年為期,其手段仍在必要及合理之範圍內,立法者就此所為之斟酌判斷,尚無明顯而重大之瑕疵,難謂違反憲法第二十三條規定之比例原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