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下何者為我國土地登記所採取?
(A)契據登記制
(B)權利登記制
(C)形式登記制
(D)以上皆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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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28), B(219), C(13), D(64), E(0) #285680
統計: A(28), B(219), C(13), D(64), E(0) #285680
詳解 (共 1 筆)
#6629985
土登
第 2 條 土地登記,謂土地及建築改良物(以下簡稱建物)之所有權與他項權利之登記。
第 4 條 下列土地權利之取得、設定、移轉、喪失或變更,應辦理登記:
一、所有權。
二、地上權。
三、中華民國九十九年八月三日前發生之永佃權。
四、不動產役權。
五、典權。
六、抵押權。
七、耕作權。
八、農育權。
九、依習慣形成之物權。
土地權利名稱與前項第一款至第八款名稱不符,而其性質與其中之一種相同或相類者,經中央地政機關審定為前項第一款至第八款中之某種權利,得以該權利辦理登
記,並添註其原有名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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