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下何者,非屬傳統特別權力關係之特徵?
(A)當事人地位不平等
(B)相對人義務不確定
(C)行政主體對於相對人擁有紀律權
(D)相對人採用一般行政爭訟手段尋求救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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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9), B(63), C(100), D(1011), E(0) #210734
統計: A(19), B(63), C(100), D(1011), E(0) #210734
詳解 (共 4 筆)
#2795353
傳統特別權力關係例如公務員與行政機關間或學生與學校間,行政主體(學校、機關)可以訂定規則要求他們為特定行為或不為特定行為(擁有紀律權),而且不可爭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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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822162
傳統特別權力關係的特徵如下:
- 當事人地位不平等:: 行政機關基於國家高權,人民負有服從義務。
- 不適用法律保留原則:: 行政機關可以透過命令直接限制人民的基本權,無需法律授權。
- 相對人義務不確定:: 因機關可任意為之,人民的義務缺乏明確界線。
- 得懲戒相對人:: 當相對人違反義務時,行政機關有懲戒權,但此權力也可能被濫用。
- 不得爭訟:: 相對於行政處分,特別權力關係下的處置僅是機關內部指令,因此不得提起訴願與行政訴訟,僅能尋求機關內部的救濟管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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