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下何者,非屬行政處分無效之事由?
(A)應以證書方式作成而未給予證書
(B)違反土地管轄之規定
(C)未經授權而違反專屬管轄之規定
(D)內容違背公共秩序、善良風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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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02), B(2381), C(214), D(123), E(0) #331639

詳解 (共 5 筆)

#319389

第 111 條 行政處分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無效︰ 一、不能由書面處分中得知處分機關者。 二、應以證書方式作成而未給予證書者。 三、內容對任何人均屬不能實現者。 四、所要求或許可之行為構成犯罪者。 五、內容違背公共秩序、善良風俗者。 六、未經授權而違背法規有關專屬管轄之規定或缺乏事務權限者。 七、其他具有重大明顯之瑕疵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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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97144

行政程序法 第 115

行政處分違反土地管轄之規定者,除依第一百十一條第六款規定而無效者
外,有管轄權之機關如就該事件仍應為相同之處分時,原處分無須撤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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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3496
去看行程111跟115條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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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2129
wh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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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59631

請問違反土地管轄係非重大明顯瑕疵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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