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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普考/三四等/高員級◆法學知識(包括中華民國憲法、法學緒論)題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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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下論述何者為錯誤?
(A)受雇人於職務上完成之著作,如無特別約定,以受雇人享有著作人格權,以雇用人享有著作財產權
(B)著作人格權存續於著作人之生存期間及其死亡後五十年
(C)為強化著作權之保護,著作權法特別規定在著作權被侵害人不易證明其所受損害或侵害人所得利益時,被侵害人得向法院主張法定賠償額,最高可達新台幣五百萬元
(D)明知係侵害著作財產權之重製物而仍為散布者,除可處以拘役、罰金外,尚得受有期徒刑之宣告
高普考/三四等/高員級◆法學知識(包括中華民國憲法、法學緒論)
-
97 年 - 97 地方政府特種考試_四等_各類科:法學知識(包括中華民國憲法、法學緒論)#48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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討論
私人筆記( 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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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oyce Shen
高三下 (2011/07/31)
D選項:無拘役。 第 91-1 條明知係侵害著作財產權之重製物而散布或意圖散布.....
看完整詳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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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F
主任
高二上 (2014/06/28)
第 91 條
擅自以重製之方法侵害他人之著作財產權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 ,或科或併科新臺幣七十五萬元以下罰金。 意圖銷售或出租而擅自以重製之方法侵害他人之著作財產權者,處六月以 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二十萬元以上二百萬元以下罰金。 以重製於光碟之方法犯前項之罪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 科新臺幣五十萬元以上五百萬元以下罰金。 著作僅供個人參考或合理使用者,不構成著作權侵害。
第 91-1 條
擅自以移轉所有權之方法散布著作原件或其重製物而侵害他人之著作財產 權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五十萬元以下罰金 。 明知係侵害著作財產權之重製物而散布或意圖散布而公開陳列或持有者, 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七萬元以上七十五萬元以下罰金。 犯前項之罪,其重製物為光碟者,處六月以上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 新臺幣二十萬元以上二百萬元以下罰金。但違反第八十七條第四款規定輸 入之光碟,不在此限。 犯前二項之罪,經供出其物品來源,因而破獲者,得減輕其刑。
檢舉
8F
Yu Tsung Chan
小一上 (2016/06/10)
第 88 條
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著作財產權或製版權者,負損害賠償責任。 數人共同不法侵害者,連帶負賠償責任。 前項損害賠償,被害人得依下列規定擇一請求: 一、依民法第二百十六條之規定請求。但被害人不能證明其損害時,得以 其行使權利依通常情形可得預期之利益,減除被侵害後行使同一權利 所得利益之差額,為其所受損害。 二、請求侵害人因侵害行為所得之利益。但侵害人不能證明其成本或必要 費用時,以其侵害行為所得之全部收入,為其所得利益。 依前項規定,如被害人不易證明其實際損害額,得請求法院依侵害情節, 在新臺幣一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酌定賠償額。如損害行為屬故意且情節 重大者,賠償額得增至新臺幣五百萬元。
檢舉
9F
小郁
小一上 (2018/11/06)
(B)著作權法 第30條
著作
財產
權,除本法另有規定外,存續於著作人之生存期間及其死亡後五十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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