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下針對幼兒園未通過基礎評鑑之結果敘述,何者正確?
(A) 學校附設幼兒園經後續追蹤評鑑仍未通過者,幼兒園之主任將依幼照法被處以罰鍰
(B) 評鑑結果公佈後三個月內應完成改善
(C) 應尌全部評鑑之項目,辦理再次追蹤評鑑
(D) 幼兒園園名、接受評鑑之時間,及評鑑報告將公佈於政府網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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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94), B(346), C(103), D(2403), E(0) #430625
統計: A(94), B(346), C(103), D(2403), E(0) #430625
詳解 (共 3 筆)
#800572
(A)幼兒園之負責人會被處以罰鍰6千~3萬
(B)如未通過,須於6個月內改善
(C)針對基礎評鑑未通過項目進行追蹤評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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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470100
《幼兒園評鑑辦法》
第 11 條
幼兒園未通過基礎評鑑者,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應令其至遲於評鑑結果公布後六個月內完成改善;期限屆滿後,應就未通過之項目,依原評鑑指標辦理追蹤評鑑,經追蹤評鑑仍未通過者,依本法第四十九條規定辦理。
《幼兒教育及照顧法》
第 49 條
幼兒園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負責人新臺幣六千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罰鍰,並命其限期改善,屆期仍未改善者,得按次處罰;其情節重大或經處罰三次後仍未改善者,得依情節輕重為一定期間減少招收人數、停止招生六個月至一年、停辦一年至三年或廢止設立許可之處分:
九、違反依第四十一條第四項所定辦法有關評鑑結果列入應追蹤評鑑,且經追蹤評鑑仍未改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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