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 下列針對幼兒園未通過基礎評鑑之結果敘述,何者正確?
甲、學校附設幼兒園經後續追蹤評鑑仍未通過者,幼兒園之負責人將依「幼兒教育及照顧法」被處以罰鍰乙、評鑑結果公佈後三個月內應完成改善丙、應就全部評鑑之項目,辦理再次追蹤評鑑丁、政府應公開幼兒園園名、接受評鑑之時間,及評鑑報告於網站上
(A)甲丙
(B)乙丁
(C)乙丙
(D)甲丁
統計: A(143), B(1092), C(238), D(3421), E(0) #1306118
詳解 (共 10 筆)
| 第 16 條 | 幼兒園未通過基礎評鑑者,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應令其至遲於評鑑 結果公布後六個月內完成改善;期限屆滿後,應就未通過之項目,依原評鑑指標辦理追蹤評鑑,經追蹤評鑑仍未通過者,依本法第五十一條規定辦 理。 |
乙、評鑑結果公佈後六個月內應完成改善
丙、應就未通過之項目,依原評鑑指標辦理追蹤評鑑
「幼兒園評鑑辦法」2020/03
(甲) (乙)-第11條
幼兒園未通過基礎評鑑者,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應令其至遲於評鑑結果公布後六個月內完成改善;期限屆滿後,應就未通過之項目,依原評鑑指標辦理追蹤評鑑,經追蹤評鑑仍未通過者,依本法第四十九條規定辦理。
(「幼兒教育及照顧法」 第49條:處負責人新臺幣六千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罰鍰,並命其限期改善,屆期仍未改善者,得按次處罰;其情節重大或經處罰三次後仍未改善者,得依情節輕重為一定期間減少招收人數、停止招生六個月至一年、停辦一年至三年或廢止設立許可之處分)
(丙)-第4條
幼兒園評鑑之類別如下:
一、基礎評鑑:針對設立與營運、總務與財務管理、教保活動課程、人事管理、餐飲與衛生管理、安全管理等類別進行評鑑。
二、追蹤評鑑:針對基礎評鑑未通過之項目,依原評鑑指標辦理追蹤評鑑。
(丁)-第10條
基礎評鑑結果及追蹤評鑑結果公布,應包括該學年度全部接受評鑑之幼兒園園名、接受評鑑之時間,及各園評鑑報告。
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應將前項評鑑報告登錄於中央主管機關指定之網站,並報中央主管機關備查。
乙、評鑑結果公佈後六個月內應完成改善
丙、應就未通過之評鑑之項目,辦理再次追蹤評鑑
請問高手,公幼(以國小附幼為例的話)負責人是否為校長?
那麼若不幸未通過追蹤評鑑,罰緩是罰校長嗎??
若有高手知悉 感恩解答
幼兒園評鑑辦法
第 1 條
本辦法依幼兒教育及照顧法(以下簡稱本法)第四十一條第四項規定訂定之。
第 5 條
基礎評鑑,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自行規劃辦理,自中華民國一百零二年八月起,至多以每五學年為一週期,進行轄區內所有幼兒園之評鑑;幼兒園均應接受該評鑑。
第 7 條
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辦理基礎評鑑及追蹤評鑑,應於該學年度所有幼兒園評鑑結束後一個月內,完成評鑑報告初稿。
第 9 條
受評鑑幼兒園對前條評鑑報告不服者,應於收到評鑑報告後一個月內,載明具體理由,並檢附相關證明文件,向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申訴。
第10條
基礎評鑑結果及追蹤評鑑結果公布,應包括該學年度全部接受評鑑之幼兒園園名、接受評鑑之時間,及各園評鑑報告。
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應將前項評鑑報告登錄於中央主管機關指定之網站,並報中央主管機關備查。
第 11 條
幼兒園未通過基礎評鑑者,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應令其至遲於評鑑結果公布後六個月內完成改善;期限屆滿後,應就未通過之項目,依原評鑑指標辦理追蹤評鑑,經追蹤評鑑仍未通過者,依本法(幼兒教育及照顧法)第四十九條規定辦理。
*「幼兒教育及照顧法」
第49條:處負責人新臺幣六千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罰鍰,並命其限期改善,屆期仍未改善者,得按次處罰;其情節重大或經處罰三次後仍未改善者,得依情節輕重為一定期間減少招收人數、停止招生六個月至一年、停辦一年至三年或廢止設立許可之處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