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下關於我國法制上所規定的親屬與繼承關係的敘述, 何者正確? 甲、非婚姻關係存續中所生之子女, 稱為非婚生子女。 乙、非婚生子女和生母之間的關係, 視為婚生子女。 丙、非婚生子女和婚生子女的地位不同, 對於生父的遺產繼承順位也不同。 丁、生父和生母均可透過遺囑, 完全排除特定非婚生子女的繼承權利。
(A)丙丁
(B)乙丙
(C)甲丁
(D)甲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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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4), B(19), C(49), D(384), E(0) #349251

詳解 (共 2 筆)

#3607831

丙:非婚生子女和生父之間在法律上並無任何關係,不可繼承遺產

丁:生母與非婚生子女間是婚生關係,民法規定直系血親卑親屬應有遺產特留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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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第一五九之一條規定,非婚生子女從母姓,經生父認領者,才能適用子女姓氏的規定。既然非婚生子女未經生父認領,與生父間無法律上的親屬關係,對於生父的遺產,繼承權是當然不存在。對於不存在的權利,何需透過遺囑來排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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