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中華民國國民之外籍配偶身分申請歸化者,以其曾參加國內政府機關所開設之課程多少小時以上之上課時數證明,即可認定具備我國基本語言能力及國民權利義務基本常識?
(A)72小時
(B)100小時
(C)150小時
(D)200小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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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2271), B(186), C(115), D(147), E(0) #310424
統計: A(2271), B(186), C(115), D(147), E(0) #310424
詳解 (共 5 筆)
#712866
歸化取得我國國籍者基本語言能力及國民權利義務基本常識認定標準
第 三 條 有下列各款文件之一者,認定具備我國基本語言能力及國民權利義務基本常識:
一、曾就讀國內公私立各級各類學校一年以上之證明。
二、曾參加國內政府機關所開設之課程上課總時數或累計時數達一定時間以上之證明。
三、參加歸化取得我國國籍者基本語言能力及國民權利義務基本常識測試(以下簡稱歸化測試)合格之證明。
前項第二款證明文件,規定如下:
一、依本法第三條第一項規定申請歸化者:二百小時以上之證明。
二、依本法第四條一項第一款規定申請歸化或曾為中華民國國民之配偶,於婚姻關係消滅後,對未成年子女權利義務行使負擔者:七十二小時以上之證明。
三、依本法第四條第一項第二款至第四款或第五條規定申請歸化者:一百小時以上之證明。
四、依本法第三條第一項、第四條第一項或第五條申請歸化,且年滿六十五歲者:七十二小時以上之證明。
第一項第二款所定國內政府機關所開設之課程,包括國內政府機關自行、委託或補助機構、團體、學校辦理之各種課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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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83017
好難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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