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 依據「教育基本法」之規定,以下敘述何者正確?
(A)直轄市及縣(市)政府應設立教育審議委員會,召集人由委員互相推選
(B)教育制度之規劃設計為中央政府之教育權限
(C)國民基本教育應以小班大校為原則
(D)學力鑑定之實施,均由教育部指定之學校或教育測驗服務機構行之
答案:登入後查看
統計: A(105), B(1540), C(51), D(135), E(0) #310432
統計: A(105), B(1540), C(51), D(135), E(0) #310432
詳解 (共 3 筆)
#5689755
教育基本法
修正日期:民國 102 年 12 月 11 日
(A) 直轄市及縣(市)政府應設立教育審議委員會,召集人由委員互相推選
第 10 條
直轄市及縣(市)政府應設立教育審議委員會,定期召開會議,負責主管教育事務之審議、諮詢、協調及評鑑等事宜。
前項委員會之組成,由直轄市及縣(市)政府首長或教育局局長為召集人,成員應包含教育學者專家、家長會、教師會、教師工會、教師、社區、弱勢族群、教育及學校行政人員等代表;其設置辦法由直轄市、縣(市)政府定之。
(B) 教育制度之規劃設計為中央政府之教育權限→○
第 9 條
中央政府之教育權限如下︰
一、教育制度之規劃設計。
二、對地方教育事務之適法監督。
三、執行全國性教育事務,並協調或協助各地方教育之發展。
四、中央教育經費之分配與補助。
五、設立並監督國立學校及其他教育機構。
六、教育統計、評鑑與政策研究。
七、促進教育事務之國際交流。
八、依憲法規定對教育事業、教育工作者、少數民族及弱勢群體之教育事項,提供獎勵、扶助或促其發展。
前項列舉以外之教育事項,除法律另有規定外,其權限歸屬地方。
(C) 國民基本教育應以小班大校為原則
第 11 條
國民基本教育應視社會發展需要延長其年限;其實施另以法律定之。
前項各類學校之編制,應以小班小校為原則,中央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每年應會同直轄市、縣(市)政府推估未來五年學生及教師人數,以規劃合宜之班級學生人數及教師員額編制,並提供各校必要之協助。
(D) 學力鑑定之實施,均由教育部指定之學校或教育測驗服務機構行之
第 14 條
人民享有請求學力鑑定之權利。
學力鑑定之實施,由各級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指定之學校或教育測驗服務機構行之。
2
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