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 曉鳴是民國95年9月1日出生,身心健康。依據「國民教育法」及其施行細則之規定,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曉鳴是101學年度國小一年級新生
(B)曉鳴是102學年度國小一年級新生
(C)曉鳴若通過資賦優異學生鑑定,其國小可提前兩年畢業
(D)曉鳴可以選擇越區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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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952), B(328), C(10), D(33), E(0) #310438

詳解 (共 3 筆)

#1298140
國小新生入學年齡需滿六足至未滿七歲,其計算方式是9月2日至翌年9月1日止。若曉鳴是民國95年9月2日出生,則答案為(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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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00749
第2條(入學年齡)

  凡六歲至十五歲之國民,應受國民教育;已逾齡未受國民教育之國民,應受國民補習教育。 
  六歲至十五歲國民之強迫入學,另以法律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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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689742

(A) 曉鳴是101學年度國小一年級新生→○
(B) 曉鳴是102學年度國小一年級新生
國民教育法施行細則
修正日期:民國 112 年 12 月 18 日

第 7 條
學生之入學,除依本法第二十八條及強迫入學條例第七條、第八條規定外,並依下列各款辦理:
一、學齡兒童入學年齡之計算,以入學當年度九月一日滿六歲者
二、分發學生入學之通知應記載下列事項:
(一)分發入學之學校名稱及地址。
(二)新生報到、學校開學、註冊及上課之日期。
(三)學生註冊須知及其他有關入學注意事項。
三、因故未入學之學生,其未超過規定年齡者,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應輔導其入學。

(C) 曉鳴若通過資賦優異學生鑑定,其國小可提前兩年畢業→《國民教育法》已無相關規定 

特殊教育學生調整入學年齡及修業年限實施辦法
修正日期:民國 112 年 12 月 14 日

第 2 條
本法(特殊教育法)第十四條所稱提早或暫緩入學年齡,指較國民教育法第二十八條規定之入國民小學就讀年齡提早或暫緩一年。但法規另有規定者,依其規定。
本法第十四條所稱縮短修業年限,指下列情形:
一、國民中小學教育階段:學生專長之學習領域(科目)縮短其學習年限或免修,或縮短其就讀教育階段之修業年限一年為原則。
二、高級中等教育階段:修畢該教育階段應修課程、學分數及符合畢業條件者,縮短修業年限提前畢業。
三、專科以上教育階段:依大學法或專科學校法所定縮短修業期限規定辦理。
本法第十四條所稱延長修業年限,指延長各教育階段修業年限,其最高延長期間規定如下:
一、國民中小學:二年。
二、高級中等學校:四年。
三、專科學校五年制:四年。
四、專科學校二年制:二年。
五、大學:四年。
前二項之年限調整應以學期為生效始點。

(D) 曉鳴可以選擇越區就讀
國民教育法 
修正日期:民國 112 年 06 月 21 日

第 28 條
六歲之學齡兒童,由戶政機關調查造冊,送經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按學區分發,並由鄉(鎮、市、區)公所通知其入公立國民小學。
公立國民小學當年度畢業生,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按學區分發入公立國民中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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