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 依據「國民教育法」之規定,國民中小學學生獎懲事宜,應由誰負責訂定?
(A)教育部
(B)各縣市主管教育行政機關
(C)學校
(D)家長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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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20), B(215), C(117), D(1), E(0) #310440

詳解 (共 5 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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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中職以上:各校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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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應訂定學生獎懲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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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0-1條

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應訂定學生獎懲規定。

學生對學校有關其個人之管教措施,認為違法或不當致損害其權益者,由

其法定代理人以書面代為向學校提出申訴,不服學校申訴決定,得向學校

所在地之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提出再申訴

學校及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應建立學生申訴制度。學校班級數在十

二班以上者,應成立學生申訴評議委員會,其中家長代表不得少於五分之

一;其相關規定,由學校所在地之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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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民教育法
修正日期:民國 105 年 06 月 01 日

第 20-1 條
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應訂定學生獎懲規定。
學生對學校有關其個人之管教措施,認為違法或不當致損害其權益者,由其法定代理人以書面代為向學校提出申訴,不服學校申訴決定,得向學校所在地之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提出再申訴。
學校及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應建立學生申訴制度。學校班級數在十二班以上者,應成立學生申訴評議委員會,其中家長代表不得少於五分之一;其相關規定,由學校所在地之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定之。

※補充

高級中等教育法 
修正日期:民國 110 年 05 月 26 日

第 51 條
高級中等學校應訂定學生獎懲規定,經校務會議通過後實施,並報各該主管機關備查

專科學校法 
修正日期:民國 108 年 05 月 08 日

第 41 條
專科學校為確保學生學習效果,並建立學生行為規範,應訂定學則及獎懲規定,報教育部備查

大學法
修正日期:民國 108 年 12 月 11 日

第 32 條
大學為確保學生學習效果,並建立學生行為規範,應訂定學則及獎懲規定,並報教育部備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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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20-1 條n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應訂定學生獎懲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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