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3 依據「大學法」之規定,學生出席校務會議之代表比例不得少於會議成員總額之多少?
(A)三分之一
(B)五分之一
(C)七分之一
(D)十分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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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20), B(51), C(4), D(297), E(0) #310451

詳解 (共 2 筆)

#5689868
大學法
修正日期:民國 108 年 12 月 11 日

第 15 條 第一項、第二項
大學設校務會議,議決校務重大事項,以校長、副校長、教師代表、學術與行政主管、研究人員代表、職員代表、學生代表及其他有關人員代表組織之。
前項人員,除校長及副校長外,其人數及產生方式如下:
一、教師代表應經選舉產生,人數不得少於全體會議人數二分之一;教師代表中具備教授或副教授資格者,以不少於教師代表人數三分之二為原則。
二、學生代表應經選舉產生,人數不得少於全體會議人數十分之一
三、其餘出、列席人員之產生方式及比例,於各大學組織規程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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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三十三條 學生出席校務會議之代表比例不得少於會議成員總額十分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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