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4 依據「大學法」之規定,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公立大學校長任期3年,期滿得續聘
(B)大學向學生收取費用之項目、用途及數額,得自行訂定
(C)大學校務會議組織中,教師代表人數不得少於全體會議人員三分之一
(D)大學應建立教師評鑑制度,對教師之教學、研究、輔導及服務成效進行評鑑
統計: A(19), B(55), C(164), D(1363), E(0) #310452
詳解 (共 4 筆)
大學法
(A)第9條 公立大學校長任期四年,期滿得續聘;其續聘之程序、次數及任期未屆滿前之去職方式,由大學組織規程定之;私立大學校長之任期及續聘,由大學組織規程定之。
(B)第39條 大學向學生收取費用之項目、用途及數額,不得逾教育部之規定。
(C)第15條 校務會議人員,除校長及副校長外,其人數及產生方式如下:一、教師代表應經選舉產生,人數不得少於全體會議人數二分之一;教師代表中具備教授或副教授資格者,以不少於教師代表人數三分之二為原則。
(D)第21條 大學應建立教師評鑑制度,對於教師之教學、研究、輔導及服務成效進行評鑑,作為教師升等、續聘、長期聘任、停聘、不續聘及獎勵之重要參考。
大學法
修正日期:民國 108 年 12 月 11 日
(A) 公立大學校長任期3年,期滿得續聘
第 9 條 第五項
公立大學校長任期四年,期滿得續聘;其續聘之程序、次數及任期未屆滿前之去職方式,由大學組織規程定之;私立大學校長之任期及續聘,由大學組織規程定之。
(B) 大學向學生收取費用之項目、用途及數額,得自行訂定
第 35 條 第一項
大學向學生收取費用之項目、用途及數額,不得逾教育部之規定。
(C) 大學校務會議組織中,教師代表人數不得少於全體會議人員三分之一
第 15 條 第一項、第二項
大學設校務會議,議決校務重大事項,以校長、副校長、教師代表、學術與行政主管、研究人員代表、職員代表、學生代表及其他有關人員代表組織之。
前項人員,除校長及副校長外,其人數及產生方式如下:
一、教師代表應經選舉產生,人數不得少於全體會議人數二分之一;教師代表中具備教授或副教授資格者,以不少於教師代表人數三分之二為原則。
二、學生代表應經選舉產生,人數不得少於全體會議人數十分之一。
三、其餘出、列席人員之產生方式及比例,於各大學組織規程定之。
(D) 大學應建立教師評鑑制度,對教師之教學、研究、輔導及服務成效進行評鑑→○
第 21 條
大學應建立教師評鑑制度,對於教師之教學、研究、輔導及服務成效進行評鑑,作為教師升等、續聘、長期聘任、停聘、不續聘及獎勵之重要參考。
前項評鑑方法、程序及具體措施等規定,經校務會議審議通過後實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