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據「國民教育法」之規定,國民中小學學生獎懲事宜,應由誰負責訂定?
(A)教育部
(B)各縣市主管教育行政機關
(C)學校
(D)家長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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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53), B(325), C(319), D(0), E(0) #312585
統計: A(53), B(325), C(319), D(0), E(0) #312585
詳解 (共 2 筆)
#377837
教師法 第17條 輔導或管教學生之辦法 由各校校務會議決定 國民教育法 第 20-1 條 直轄市、縣 (市) 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應訂定學生獎懲規定。 學生評量等辦法是:教育部訂定。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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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2756
| 第 20-1 條 | 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應訂定學生獎懲規定。 學生對學校有關其個人之管教措施,認為違法或不當致損害其權益者,由 其法定代理人以書面代為向學校提出申訴,不服學校申訴決定,得向學校 所在地之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提出再申訴。 學校及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應建立學生申訴制度。學校班級數在十 二班以上者,應成立學生申訴評議委員會,其中家長代表不得少於五分之 一;其相關規定,由學校所在地之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定之。http://law.moj.gov.tw/LawClass/LawAll.aspx?PCode=H007000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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