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協議合建方式實施都市更新事業,而未能依法取得全體土地及合法建築物所有權人同意者..-阿摩線上測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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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F 你好Ü థ౪థ 大二下 (2017/10/20)
都市更新條例 25-1 以協議合建方式實施都市更新事業,未能依前條第一項取得全體土地及合法建築物所有權人同意者,得經更新單元範圍內私有土地總面積及私有合法建築物總樓地板面積均超過五分之四之同意,就達成合建協議部分,以協議合建方式實施之。 對於不願參與協議合建之土地及合法建築物,得以「權利變換方式」實施之,或「由實施者協議價購」;協議不成立者,得由實施者檢具協議合建及協議價購之條件、協議過程等相關文件,「按徵收補償金額預繳承買價款,申請該管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徵收後,讓售予實施者。」 因此造成現在常見的爭議:對於不願意參與之俗稱「釘子戶」,卻能由開發者向政府申請強制徵收,是否有理? |
3F 林翔 國三下 (2019/12/05)
都市更新條例 第 43 條 都市更新事業計畫範圍內重建區段之土地,以權利變換方式實施之。但由主管機關或其他機關辦理者,得以徵收、區段徵收或市地重劃方式實施之;其他法律另有規定或經全體土地及合法建築物所有權人同意者,得以協議合建或其他方式實施之。 以區段徵收方式實施都市更新事業時,抵價地總面積占徵收總面積之比率,由主管機關考量實際情形定之。 第 44 條 以協議合建方式實施都市更新事業,未能依前條第一項取得全體土地及合法建築物所有權人同意者,得經更新單元範圍內私有土地總面積及私有合法建築物總樓地板面積均超過五分之四之同意,就達成合建協議部分,以協議合建方式實施之。對於不願參與協議合建之土地及合法建築物,以權利變換方式實施之。 前項參與權利變換者,實施者應保障其權利變換後之權利價值不得低於都市更新相關法規之規定。 |